道家的法律思想,一是强调以“道”统法,将法律问题纳入“道论”的体系之中,突出了法律的哲理性,强调道法自然,反对人为的法律;二是抽象概括了法的基本原理,主张自由放任,国家不过多干涉,而不像儒家、法家那样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具体主张。其三,是强调了“君人南面之术”,即统治之术,主张实行愚民政策。
从而道家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现为法哲学,他们对儒家之礼,法家之法的批判也多是从宇宙观,人生观的角度出发的。 道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以儒、墨、法家等的主张作为对立面,反对礼义,否定忠孝,抨击法令,排斥兼爱,诅咒战争,向往“小国寡民”的社会。他们将哲学、政治、伦理溶于一炉,主张“绝圣弃智”、“清虚自守”的“无为而治”。
道家的这些主张,在当时具有反剥削,反压迫要求自由的进步意义,后来对农民起义与社会改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其中悲观颓废、逆来顺受等消极因素,后来经过封建思想家的加工改造,成为统治者麻痹人民意志的思想武器,或者成了封建士大夫用来慰籍官场失意和弥补空虚的精神食粮。
因此,在秦汉之后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只有道家思想才能够与封建正统的儒家思想相抗衡。二者相互补充,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思想基础。 纵观道家的思想,我们可以看出,他们既抨击贵族统治的罪恶,却又为之提供维持统治的愚民政策和权术;既揭露礼义的虚伪和法令的残酷,却因此而否定一切社会文明;既同情劳动人民的的深重苦难,又鼓吹听之任之,放弃斗争;既不满社会现实,又不改正视现实,更不敢面向未来,梦想倒退到“结绳记事”的原始社会;既观察到事物的对立统一和相互转化的辩证法,又把事物的客观规律看成是受一切超然物外的力量所支配。
表现出道家思想处处充满了矛盾和迷惑,反映了道家在当时,既处在社会下层,但又都带有旧贵族的阶级烙印。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中庸之道。
到家的法律思想比较消极。对建设法制国家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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