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各国保护的立法体系与侧重点各有不同,但是它们都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
1、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健全与各自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配合,形成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
2、给保护对象提供资金保障是各国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资金保障的内容往往不仅包括资金投入的对象,还明确提供资金的机构,甚至还涉及具体的金额与比例等,非常详细而落实。
在英国的主要保护法令中多数的文件涉及保护费用的提供及其来源;法国最重要的两个法令《历史古迹法》和《马尔罗法》中对资金补助的规定也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日本在法律文件中不但规定了资金的来源,而且对国家、地方政府的资助比例也有明确的规定。保护资金的立法保证是各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保障。
3、法律文件内容的操作性很强。法律文件在明确对象和范围的基础上,对保护的方法与手段仅给予原则性的限定,而对保护管理的程序、国家、地方及民间团体的各自职责与相互关系,以及保护资金的来源及违反罚则的规定内容则更为详尽与严格。这就是说,对保护管理过程本身的严格控制与约束的同时,给予具体的保护做法以一定的灵活性,这无疑使法规本身兼具了操作性强与适应性强的双重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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