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帮怀与教育部关于2017年全国高考作文的诉讼
2017年6月7日,郑州教师彭帮怀在阅读了所在地河南省2017年高考语文试卷(全国高考Ⅰ卷)后,认为试卷上的作文题有对边远山区及“精准扶贫”的落后地区(如彭的家乡的大别山区信阳市商城县)考生不公平现象,考题要求考生从给出的12个中国关键词(一带一路、大熊猫、广场舞、中华美食、长城、共享单车、京剧、空气污染、美丽乡村、食品安全、高铁、移动支付)中,选择两三个关键词来呈现你所认识的中国,写一篇文章帮助外国青年读懂中国。
彭帮怀认为考题给出的12个词中至少有4个是边远山区及“精准扶贫”的落后地区考生不熟悉的,比如:共享单车、移动支付 、高铁 、广场舞等。这样就限制了上述地区考生选择的范围,影响他们的水平发挥,有歧视边远山区及“精准扶贫”的落后地区考生的嫌疑。
鉴于此,彭帮怀于2017年6月9日晚通过教育部网站申请向其以纸质方式公开审定、评估2017年河南省高考语文试卷(全国高考Ⅰ卷)作文题的相关文件信息。
彭帮怀于2017年7月3日收到教育部于6月30日做出的教公开【2017】第2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拒不向原告公开相关信息。
彭帮怀认为,其所申请公开的高考相关信息是我国合格的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信息,是由国家教育最高行政机关——教育部(本案被告)统一组织调度的行政行为。彭帮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由教育部所属的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该机构是代表教育部依法审定、评估通过后才实施的政府行为。教育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会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完全属于政府信息,完全可以申请公开。
彭帮怀依法于2017年8月29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教育部做出的教公开【2017】第22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同时判决教育部依法向其以纸质方式公开审定、评估2017年河南省高考语文试卷(全国高考Ⅰ卷)作文题的相关文件信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01行初1194号
原告彭帮怀,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生,部长。
委托代理人张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陶菊青,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帮怀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下简称教育部)作出的教公开告〔2017〕第2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彭帮怀,被告教育部的委托代理人张航、陶菊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教育部于2017年6月30日针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彭帮怀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教育部政府信息,请向教育部考试中心咨询。
原告彭帮怀诉称,原告所申请公开的高考相关信息是我国合格的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信息,是由国家教育最高行政机关——教育部统一组织调度的行政行为。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由被告所属的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该机构是代表被告并经被告依法审定、评估通过后才实施的政府行为。被告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会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完全属于政府信息,完全可以申请公开。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权利的剥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告知书,判决被告依法向原告以纸质方式公开审定、评估2017年河南省高考语文试卷(全国高考I卷)作文题的相关文件信息。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教育部辩称:一、被告依法对原告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书面答复,被告已经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指责。二、原告所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内容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已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作出的被诉告知书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信XC31322025511挂号信复印件及智能交换系统截图、挂号信签收查询结果,用以证明教育部依法作出了被诉告知书,并送达原告;2.2017年第311号《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用以证明原告向教育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和时间。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提交的证据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提供证据的要求,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被告收到原告彭帮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为:“审定评估2017年河南省高考作文高考语文作文题(全国卷I高考作文题)相关文件的纸质信息。”6月30日,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并于当日以挂号信方式向原告邮寄送达。原告于7月5日收到被诉告知书,并于8月29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彭帮怀明确表示对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的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彭帮怀申请公开的信息系审定评估2017年全国卷I高考作文题的相关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依据《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国家教育考试中心职责的通知》,国家教育考试中心是国家教委实施、管理、指导国家教育考试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包括实施、管理、指导国家教委决定实行的教育考试,近期任务包括实施、管理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试大纲或说明的编制、命题、考试实施等。故审定评估高考试题并非教育部职责,教育部据此告知彭帮怀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教育部政府信息,并无不当。
被告在被诉告知书中引用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但根据被诉告知书的答复内容可以看出,被告认为涉案信息依法不属于教育部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故被诉告知书中引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不当,鉴于上述问题不足以导致被诉告知书被撤销,本院在此予以指正。
关于被告作出被诉告知书的行政程序,原告明确表示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该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综上,彭邦怀的起诉理由依据不足,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帮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帮怀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晓琼
审判员王阳
人民陪审员李津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刘 娜
法官 助理 祝飞宇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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