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学家张知本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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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学家张知本二三事

  张知本是中国近代知名法学家,毕生从事与法学相关的工作,与王宠惠、江庸等一同被誉为中国近代法学泰斗。

  法学造诣深厚

  张知本(1881年-1976年),号怀九,江陵张公垱人。13岁中秀才,15岁进武昌两湖书院读书。1904年,张知本于两湖书院毕业后,以官费赴日本留学,先入宏文书院,后转入法政大学攻读法律。

  1905年,张知本经人介绍加入同盟会。1907年学成回国,历任广济中学堂堂长、武昌官立法政学堂监督、武昌私立法政学堂及法官养成所教习、荆州府中学堂堂长。1911年3月,张知本任同盟会湖北支部评议长。

  武昌起义后,张知本初任武昌军政府政事部副部长,后任司法部部长。1912年,张知本任江汉大学校长,次年当选为国会参议院议员。袁世凯解散国会后,他回武昌执教于中华大学。1917年随孙中山南下护法,参加非常国会。1923年,张知本执教于上海法政大学。1924年1月,张知本以湖北代表身份参加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当选为中央候补执行委员。2月,张知本任大本营参议,旋负责国民党汉口执行部工作,主管湖南、湖北、陕西三省党务。同年受湖北省政府之聘,任湖北法科大学校长。1925年,国民党西山会议派在北京开会时曾向张知本发出邀请,张未赴会,后受到开除国民党党籍处分。北伐军占领武汉后,湖北法科大学并入武昌中山大学,张知本卸职赴沪任上海法政大学校长。1927年12月,张知本出任湖北省政府主席。1928年5月,张知本任武汉政治分会委员,后代李宗仁任主席。1929年夏,蒋、桂战争中桂系失败了,张走上海,第二次被开除党籍。1930年,张知本赴北平参加国民党改组派反对蒋介石的活动,任中央扩大委员会委员。1933年,张知本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兼宪法草案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参与起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张知本任北平朝阳学院院长,次年3月任司法院秘书长。1939年当选为国民党第五届中央执行委员。

  1942年,张知本任司法院行政法院院长。抗日战争胜利后,张知本任苏浙皖敌伪产业接收清查团团长兼国务会议法制审查委员会委员。1948年,张知本当选行宪国民大会代表,与1000余名代表联署要求修改宪法。1949年1月,李宗仁代理总统,张知本出任司法行政部部长。

  张知本毕生与法律打交道,是中国近代知名法学家。他博学多才,法学造诣厚实,著作有《宪法论》《民事证据论》《宪政要论》《宪法僭拟》《社会法律学》《法学通论》等,在司法界颇有声望。

不侮鳏寡 不畏强御

  武昌首义成功后,年轻的张知本被推为湖北军政府司法部部长。关于被推为司法部部长一职,他是这样回忆的:“革命同志在武昌抱冰堂开会,通过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法,公推黎元洪为大都督,并推选各部首长。我还记得那一天适逢天降大雨,我穿着钉鞋,撑一把油纸伞,从家中步行到抱冰堂去出席会议。当我听到司法部长一席推由我担任时,我立刻以年轻识浅,难当大任为词,极力请辞。可是那些拖枪带刀的革命同志却异口同辞地说:‘这是义务,不是权利,革命同志义不容辞。’既然义不容辞,我便唯有敬谨接受。”

  任司法部部长后,张知本不畏强权,锐意革新,积极推行新型司法制度,他亲手书写“维持秩序,整肃纲纪”两联并悬挂在司法部大门两侧,后又写一幅“不侮鳏寡,不畏强御;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自勉词,高高挂在大堂上。张知本还发布了司法部第一号布告,指斥清朝专制司法制度“视法学为肤谈,等审判于儿戏,且时以行政长官干涉司法事务,职权一遭其蹂躏,判断悉失其公平。法官非人,法庭虚设”“审判机关,已成废院”,表示“大局奠定,当示以荡平之路”,还提出“现时之救急办法”“先行设立临时上诉审判所及临时江夏审判所,受理民刑案件,为我人民生命财产,排除急迫危害,保障固有权利”“其余府厅州县,亦应逐次筹办”。

  张知本积极破除官场陋习,真正表现了“不侮鳏寡,不畏强御”的浩然正气。

  轰动一时的唐牺支案

  “唐牺支案”是张知本在司法部部长任上审理的一件大案,曾被称作“民国史上的第一宗刑事案件”。

  辛亥年初冬的一天,张知本步出司法部大门,准备外出公干,突然瞥见一位老太,背上缝着一幅用白布写的冤单,周围有众人围观指点。见状,张知本向老太太询问事由。老太太诉说了事情的经过:她儿子在轮船上当水手,被荆宜总司令部的士兵所杀。老太背着冤单上军政府喊冤,由于军政府禁卫森严,没有人搭理。经人指点,才到司法部来鸣冤投状。张知本好言安慰并令人把老太背上的冤单内容抄下,劝老太回家听讯。从随后专人在宜昌实地调查反馈的案情来看,张知本判断老太确有冤情。老太的儿子原系宜昌一轮船的水手,在航运中携带土特产到上海兼做买卖,赚了一些钱财,“依法不该处死”。荆宜总司令部人员登轮稽查时,私货被查了出来,便想黑吃黑敲诈,水手拒绝。稽查便报告司令部,以汉奸罪名将水手处死。听完报告后,张知本“心里非常难过。清律,任何罪犯处决,都必须经由刑部秋审处定谳,这也就是所谓的‘人命关天’,大小官员谁都不敢草菅人命,自干罪戾,我们革命党人,推翻清政府,建立了中华民国,倘若不以保障人权为重,可以乱加罪名,肆意杀人的话,那我们千千万万先烈抛头颅、洒热血,所完成的国民革命岂不是太没有意义了吗?”虽然老太无法指认凶手,但张知本认为既然士兵是奉荆宜总司令部之命,那么就应由总司令部负责,于是他立即呈请军政府组织特别法庭,票传荆宜总司令官唐牺支前来应讯。

  唐牺支是湖南人,张知本与他素不相识,只听说唐是文学社的同志,曾在黎元洪所部第二十一混成协第四十一标某部任司务长,是陆军特别学堂的毕业生,率部驻防荆宜。武昌起义后,唐牺支邀集同志起而响应,围攻荆州。成功后,唐牺支自任荆宜总司令官兼揽民政。

  对于传讯这么一个有权势的人物,有朋友提醒张知本,唐牺支未必“买军政府的账,你又何必去跟他作对呢?”对于朋友的善意,张知本回答:“这不是我和他个人之间的事,而是国家法律之所系。假如是因为他有势力的关系,充其量,我不做这个司法部长就是了。可是国家法律却不能维持,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军政府都督黎元洪支持张知本,批准军政府和司法部分别派人组成特别法庭,传讯唐牺支。然而,唐牺支起初对传讯置之不理。张知本“坚持到底,再上公事给军政府”,指控唐牺支“违抗命令,藐视法律”,使黎元洪不得不使用兵力强制传讯。唐牺支这才明白事情不妙,不敢再抗争。唐牺支抵武昌后,立即面谒黎元洪,请其干预。黎不置可否,派人找张知本商议。见到张知本后,唐牺支一改往日之威严,说:“部长说牺支违抗命令,藐视法律。这个罪名太重了,牺支实在承担不起。”接着他讲述了司令部下令杀害水手时,他已因公出差沙市的情况,并举出若干事例和证明人,说明他事先确不知情。张知本听后,说:“你是革命军人,我当然相信你不会说谎。可是,今晚你跟都督和我所说的,全都是白说了。”此言一出,黎、唐面面相觑,惊诧不已。张知本知道他们不明法理之事,便又换了口气解释道:“都督是管军事的,你在军事上的处置正确与否,他自然有权直接处分;但是,现在这件事情却关系到国家法律问题,都督管不着。”“至于我呢,我所管的是司法行政,审判的事情我也管不到。所以我说你今天夜晚对我们两个所讲的全都白讲了。”张知本还说,本案既已组织特别法庭,建议唐牺支最好将今夜对都督和他所讲的话,拿到明天的特别法庭上去讲。如果法官认为属实,那就没有刑事责任。次日,唐牺支只好规规矩矩地到庭接受讯问并聘请陈英律师为其辩护。经过庭审调查,事实证明唐牺支确实事先不知情,才宣判无罪,但交由军政府给予记大过一次的行政处罚,另追究下令杀害水手的军政府参谋长的刑事责任。

  反对军人干政

  张知本生平有两大“靠山”,“一是孔子,一是孙中山”。1925年孙中山逝世后,武昌首义公园举行了追悼大会,并发布了《中山纪念册》。张知本在序言中说:“中山先生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昭示国人,其流泽于吾民也至渥!”张知本对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极为推崇。他说:这是孙先生的创造,是化合物,不是二加三等于五的混合物。抗战胜利后在南京举行的国民大会上,张知本强调:中国的宪法,要注意三点:第一是独立的,不是依傍的;第二是民主的,不是反民主的;第三是进步,不是开倒车的。他赞成孙中山提出的军政、训政、宪政建国三时期的说法,但认为“离掉法律,不能谈政治;法律不是政治的工具,而是政治的灵魂!”

  1933年1月,国民政府立法院根据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起草宪法的决议,决定组织宪法草案委员会,由立法院院长孙科为委员长,张知本、吴经熊分任副委员长,戴季陶为顾问,委员40人。根据张知本的回忆,“二十年一月,孙科就任立法院长,遂组织宪法草案委员会,由孙自兼委员长,请我为副委员长,并派立法院秘书长梁寒操来沪征求我的意见。我考虑之后,梁第二次来就答允担任”。吴经熊受宪法草案委员会的委托,负责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历时一月完成”。

  其实,在吴经熊《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试拟稿》发表的同时,张知本也自行发表了自己的草案。张知本之所以会另起炉灶,一是他早就对蒋介石的独裁表示不满。他说:“蒋介石治理国家,是外行。如果是内行,一把钥匙,很容易就把门打开了。因为是外行,左一斧头,右一斧头,费了很大的气力,而门仍未打开!”二是他平素有着浪漫主义政治情怀,以为有了宪法就可以抑制独裁,就会实现社会公平。张知本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共9章171条,其中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人民全体”,第三条规定“主权为政权与治权,政权为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由人民行使之;治权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由人民委之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考试机关、监察机关行使之”,第六十二条对总统的选举条件作出了令蒋介石极其不满的限定:“中华民国人民,年满四十岁,并住居国内十年以上而有候选资格者,得由国民大会选任为大总统,但军人退职未满三年者,其当选为无效”。另外,还有其他限制总统权力的条文。

  限制军人当选总统是张知本的一大宪法主张。总结历史,他发现:“我国自辛亥革命以后,许多年来的战争频仍,纷乱不已,使国家人民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推厥由来,无一不是军人闹出来的,而军人之所以要这样互相战争者,又无一不是为拥护总统地位或觊觎总统地位而发。”反对军人当总统,也与张知本的一段经历有关。1928年,“一次开会,等了半个多小时后,李宗仁忽然进来说:‘程潜反对革命,我再三劝他作第四集团军副总司令……他一定要作湖南省政府主席’……我心中却大不以为然……后来我起草宪法时,所以提议军人退伍未满三年者不得任行政长官,也多少受到这次程潜被关的影响。”

  但是,张知本的主张引起国民党“出席代表之军人同志的仍大感不满。参谋长朱培德说:‘这条是专门对付我们军人的,又会恢复好汉不当兵的现象了。’言毕,军人同志掌声雷动”。得知张知本草案的限制条件后,蒋介石十分恼火。张知本毫不让步,“看草案,不能割裂开单看一条,要就整个条文看。另外不是有一条规定:人人有服兵役的义务吗?”当然,蒋介石要的是独裁,最终还是把这一条删掉了。后在蒋介石的干预下,孙科根据吴经熊稿、参考张知本稿对宪法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1934年12月14日,国民党四届五中全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并由国民政府在1936年5月5日公布。

  (作者:刘秋阳 贾国文 单位:武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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