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坷维权路上的“无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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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坎坷维权路上的“无助人”(自述)

  我叫张卫东,54岁,系黑龙江省龙煤集团双鸭山公司集贤煤矿通风区原职工。因双鸭山岭东区检察院在处理我个人案件过程中,存在办案不公问题,从2018年1月27日看守所释放我那天开始,我便走上了上访维权之路。

  在我上访期间,曾多次到双鸭山市检察院反映情况,但始终没能得到解决和答复,迫使我上省、进京上访,逐级向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信访局、国家纪检委反映问题。岭东区检察院为让我不再告他们,就向集贤矿领导施压,要求矿里做我的思想工作,如果再继续上告,就解除我的劳动关系,将我开除。矿领导最终顶不住压力,在2019年8月,矿长李春生、党委书记项广君找我跟我说,怕我上访影响他们的政绩,让我离职,(双鸭山矿业公司信访稳定会议明确要求:凡在政治敏感期出现到省、进京上访人员和事件,单位党政负责人一律撤职)要一次性给我生活费和两险一金,我没同意。之后他们俩再次找我,向我承诺,让我先离职,待上访维权结束后,随时返岗,并陆续补发离职期间的生活费和两险一金(有谈话录音为证)。

  2021年2月,我维权结束,我要求矿履行承诺,让我返岗上班,但原来的矿长和党委书记已经换成了李文成和唐恩会。我找到新矿长李文成,向他说明了我的情况后,李文成矿长同意了我返岗上班的请求,让工资科为我办理返岗上班手续。两天后,工资科工作人员领我去做了岗前体检,又让我去矿考勤室采集了虹膜,录入了个人信息。在我将要上班的前一天晚上,工资科打电话说,我上班的事被矿党委书记唐恩会叫停了,又不让我上班了。第二天我就找到矿党委书记唐恩会问明原因,唐给出的理由主要是怕我上班后继续上访,拍担责,丢了乌纱帽。之后我多次找矿领导说明了我的情况和返岗上班要求,可他们就是不同意,矿党委书记唐恩会还说让我愿意上哪告就去哪告。不仅如此他们还告诉矿保卫科门岗不让我进矿去找他们。把我拒之企业门外。唐恩会的所作所为分明就是新官不理旧账,推脱责任,漠视群众诉求,激化矛盾。

  无奈之下,只好向双鸭山矿业公司反映情况,但矿业公司给出的答复是让矿自行解决。随后又向龙煤集团、黑龙江省信访局反映情况,递交了返岗诉求书,他们给出的处理意见是反原单位处理。按照程序,集贤矿和双鸭山矿业公司按照规定时限给出了书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和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意见书中的答复意见看似天衣无缝,实则是漏洞百出。

  一、文中叙述的“我在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后一直申述,为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矿一直等到2019年8月22日检察院出具的维持原判结果后,才研究决定将我开除,我想弱弱的问一句,我受刑事处分后,为什么不马上开除我,而是在我上班一年半以后才将我开除?在我上访维权的一年半时间里,我既没有耽误上班,又没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凭什么开除我?真正原因有两个,一是我一直上省、进京上访告状,对矿领导造成影响,领导拍担责、受处分、被撤职,二是矿领导得罪不起检察院,怕检察院找他们麻烦,在双重压力的驱使下,才会在一年半以后将我开除。

  二、文中提到的“检察院出具的维持原判结果”,我要弱弱的问一句,检察院有出具维持原判结果的权利吗?相信只要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明白,“维持原判”是法院的范畴,和检察院根本连边都搭不上,简直就是欺负老百姓不懂法。

  三、文中所说“矿对我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我还要弱弱的问一句,难道上访维权也违法吗?作为公民没有上访维权和申诉的权利吗?难道上访告状就得受歧视吗?就得被开除、失去就业的权利吗?天理何在,公平正义何在?

  我再次重申,我上访的理由是集贤矿不守诚信,当时给我解除劳动关系不是因为我判刑,而是因为我对判刑不服上访,影响到矿里,矿领导跟我谈,因上访影响矿里,先把我开除,等我把事办利索、告赢了、再回来上班,损失全给我补偿。现在我赢了,检察院承认有错误,并给我经济补偿,但矿领导换了,不理旧帐,我才上访。我有与李春生(原矿长)谈话录音资料,如需要可提供。

  恳请各级领导为我主持公道。

  自述人:张卫东 13946686175

标签: 司马迁史记坎坷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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