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4日,一个名为斯蒂文卡兹麦尔扎克的男子在伊利诺伊州迪卡尔布市的北伊利诺伊大学校园内开火,造成五人死亡,二十一人受伤,然后自杀身亡。第二天,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伊利诺伊州年资尚浅的参议员、总统候选人巴拉克?奥巴马被问及枪击事件:鉴于这起悲剧的发生,尤其是当枪支控制与第二修正案联系在一起时,奥巴马对控枪的需要有何见解?
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纪律良好的民兵队伍,对于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实属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人们曾经并至今仍一致认为第二修正案的文本是不合乎语法的。一个多世纪以来,人们对第二修正案的含义也已达成共识。根据这种理解,第二修正案仅与民兵的权利有关,对控枪不曾设置障碍。换句话说,第二修正案并未赋予个人持有武器的权利。
奥巴马持不同观点。
“我相信第二修正案是有意义的。我的确认为,它谈的是个人权利。”奥巴马在校园大屠杀发生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说,“长期以来,宪法学者们一直争论纷纭,第二修正案涉及的仅仅是民兵,还是为个人持有武器的权利而设。我认为后者是一个更合理的主张,”他接着说道,“个人享有持有武器的权利,但受制于常识性的规范,一如我们的大多数权利都受制于常识性的规范。我想,在你跳起来反对这个宪法规定前,还有很大的回转空间。”
这番评论如果放在几年前说,就会显得有些奇怪。自从联邦最高法院1939年判决美国诉米勒案(lnited States v.MilHer)以来,数以百计的法院已拒斥了从个人权利角度看第二修正案的观点。但是,全美步枪协会、共和党及其同盟投入了时间、金钱和精力,来创造一种有关第二修正案的新理解。事实上,在奥巴马就大屠杀召开新闻发布会之时,最高法院正准备审理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District of Columbiar.He/Jer),该案本身就是为构建对第二修正案的新解释而付出的长期努力的成果。保守主义者改变制宪者言词既有含义的工作做得太成功了,就连奥巴马这位芝加哥的自由主义者都站在了他们的阵营中,而他是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提名的有力竞争者。
事实证明,这不足为奇。奥巴马是一位资质卓越的法律人。1990年,时年二十八岁的奥巴马当选《哈佛法律评论》 ,是第一个获此职位的非裔美国人,他由此成为公众人物。奥巴马作为律师执业十二年,并在芝加哥法学院任教近十二年。但到他竞选总统的时候,他的首要身份是政治家,一位谨慎的政治家。奥巴马崇敬包括法律人在内的民权英雄,但并不准备在事业上效法他们。奥巴马不认为法院是促进社会和政治变革的主要工具。选举,而非诉讼,才是他选择的战场。时间到了2008年,他明白,在某种意义上,要赢得总统职位,就得支持第二修正案的个人权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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