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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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條約

兹因

大清

大皇帝

大英

君主

欲以不和之端解释止肇衅

为此议定设立永久和约是

以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便宜

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镇守广东

广州将军

宗室耆英

头品顶戴花翎

前阁督

部堂乍浦

副都统红带子伊里布

大英伊耳兰等国君主

特派全权

公使大臣

英国所属印度等处三等将军

世袭男爵

璞鼎查

<br>

公同各将所奉之

上谕便宜

行事及

敕赐全

权之命

互相较阅

俱属善当

即便議拟各

条陈列于左

梁海燕提供

江宁条约

俗称

南京条约

嗣后

大清

大皇帝

大英国

君主

永存平和

所属华英

人民彼此友

睦各住他国

者必受该国保佑

<br>

身家全安

自今以后

大皇帝恩准英国

人民带同所属

家眷寄居大清

沿海之广州福州

厦门宁波上海等

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

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

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

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

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列

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因

大英商船远路涉洋往往

有损坏须修补者自应給予

沿海一處

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

今大皇帝准将香港一岛给予

大英国君主暨嗣后世袭

主位者常远据守主掌任

便立法治理因

<br>

大清钦差大宪

等于

道光十九年二月

间经将

大英国领事官及

民人等強

留粤省吓

以死罪索出鸦片

以为赎命大

大皇帝

以洋银六百万银元偿补原价

凡大英商民在粤贸易向例全

归额设行商

亦称公行者

承办今

大皇帝

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

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

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

且向例额设行商等内有累

欠英商甚多无措清还者今

酌定洋银三百万银元作為

商欠之数

准明由中

国官为償

还因大清欽命

<br>

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

不公强办致须拨发军士

讨求

伸理今酌定水陆军费

洋银一千二百万银元

大皇帝

准为偿补

惟自

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

以后英国因赎各城收过银

两之数

大英全权公使大臣为君主

准可按数

扣除

以上三条酌定银数

共二千一百万银元

应如

分期交清开列于左

时交银六百万银元

癸卯年六月

间交银三百万银元

十二月间

交银三百万银元

共银六百万银元

甲辰年六月

间交银二百五十万银元

十二月间

交银二百五十万银元

共银五百万银元

乙巳年六月

间交银二百万银元

十二月间

交银二百万银元

共银四百万银元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

四年

共交银二千一百万银元

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数则

每年每百元加息五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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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系

大英国人无论本国属国军民等

今在中国所管辖各地方被禁者

大清皇帝准即释放

凡系

中国人前在英人所

据之

邑居住者

或与英人

有来往者

或有跟随

及俟候

英国官人者均由

皇帝俯降御旨誊

录天下

恩准全

然免罪

且凡系

中国人

为英国事被拿監

禁受难者亦加恩

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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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内言

明开关俾

英国商民

居住通商

之广州等

五处应纳

进口出口

货税饷费

均宜秉公

议定则例由

部颁发晓示

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

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

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

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

而路所经过税关

不得加重税例只

可按估价则例

若干每两加税

不过分

议定英国住中

国之总管大员

与大清大臣无

论京内京外者

有文书来往用

照会字样英国属员

用申陈字样大臣批

复用札行字样两国

属员往来必当平行

照会

若两国商贾上达官

憲不在议

內仍用禀明字样为

着俟奉

大清皇帝允准和约

各条施

行并

以此

时准交之六百万银元

交清

大英水陆军士当即退

出江宁京口等处江面

并不再行拦阻中

国各省商贾贸易

至镇海之招

宝山亦将退

让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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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定海县之舟山海岛

厦门厅之古浪屿小岛

仍归英兵暂为驻守迨

及所议洋银全数交清

而前议各海口均已开

辟俾英人通商后即将

驻守二处军士退

出不复占

据以上各条均关

议和要约应候大臣等

分别奏明

<br>

大清

大皇帝

大英

君主各用

亲笔批准

后即速

行相交俾

两国分

执一册

以昭信守

惟两国

相离遥远

不得一

旦而到是

以另缮二册先

由大清钦差便

宜行事大臣等

大英钦奉全权

公使大臣各为

君上定事蓋

用关防印信

各执一册为

据俾即日

按照和約

开载之条

施行妥办无

碍矣要

至和约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

英国记年之1842年8月29日由

江宁省会

大英

君主汗华

上铃关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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